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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科学精神 关注网络安全
■本报记者 韩天琪
左晓栋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
王振伟
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工程师
李晓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日益成为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也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从此有法可依,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犯罪惩治等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对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近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中国科学报》就相关话题约请专家进行了探讨。
《中国科学报》:《网络安全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
左晓栋:当前,网络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活方式,在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解《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情况,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建议,着力推进法律实施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于8月25日宣布,将在多个省区市开展“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
李晓兵:以前我们是通过倡导网络文明行为的呼吁、宣传、约定等非国家强制性的方式规范网络安全行为。现在我们把经过这些年经验的总结、实践中的案例等背后的法律性的问题做了提炼,最后形成了我们目前比较系统和全面,特别是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有了基础性规定的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定。
王振伟:《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可以极大地提高对个人网络行为的安全意识,对公民有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因为网络安全现在已经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深入影响到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中国科学报》:《网络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李晓兵:《网络安全法》在总则部分提到要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保障网络安全,同时我们要实现维护网络空间主权,这是此次法律中首次明确的。这为对其他国家对我国网络安全的渗透和干预的制裁提供了依据。很多国家秩序的失控是与网络空间的失序有关系的。
网络安全不是纯粹的网络安全本身的问题,除了使我们使用网络时有基本的安全保障,还立足于保障整个国家的安全。因为网络信息的传递和网络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对国家政治、经济的影响已经足以产生撼动国家安全的影响,所以我们在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提出的新的国家安全观当中就有网络安全,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领土、领空等等的安全。
公共利益方面,网络是公共信息的交汇、表达、互换的平台,网络本身对实现公共利用具有基础支撑作用。我们现在如果不加强网络安全的话,实际上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谣言、不正当言论、虚假信息、个人信息的泄露、国家特定机构的信息安全问题,这些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同时,我们还要兼顾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网络技术的机构。
另外,网络安全问题还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的使命,这是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发展目标。我国信息化建设已经推进了一二十年了,也深深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最近五年,是我们的网络和社会经济生活全面融合的过程,带动了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要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所以说,我们制定《网络安全法》有多元的目标,既有网络安全,也有国家安全,既有公共利益,也有个人利益,要促进整个网络的健康发展。
《中国科学报》:对于网络安全来说,技术和法律如何协调?
王振伟:技术上永远无法完全解决网络安全的问题,因为影响网络安全的技术也是不断更新的,可以说这是一个正义和邪恶相互较量的过程。要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一定要技术和法律相配合。
左晓栋:网络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和执法检查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情。但网络空间本身是新生事物,未知远远大于已知,网络空间管理的方式、方法仍在不断探索之中,很多问题还没有定论。加之,网络安全的专业性非常强,行政决策必须慎之又慎。为了确保《网络安全法》能够切实发挥维护国家安全、规范信息传播秩序、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强调科学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审慎对待、认真解决《网络安全法》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李晓兵:网络安全要解决两个基本的问题:技术和法律,二者要结合起来。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技术的发展超越了法律规范,技术的更新、变革,发展的速度远远超出了法律规范的发展,二者不是同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些企业在法律资源空白的情况下,运用技术从事的某些行为,由于使用者是不知情的,国家有关部门的监控也是无法落实的,这些企业有可乘之机。法律的制定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明确,哪些是违法的,比如未经许可搜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提供的网络服务含有故意安全漏洞等等,在没有明确法律责任时,有可能有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明确法律责任之后,就对企业行为有了强制性要求,要求企业在经营时守底线。《网络安全法》中对一些技术性要求也进行了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技术的发展可能超过法律规范,我们的法律规范要在我们可以对技术有认识和掌握的情况下对现有的技术进行规范。另外,我们也对一些技术规范进行了法律化,这都是我们认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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