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互联网信息服务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等情况,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信息一般包括: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主体为法人的,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主体为非法人组织的,包括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主体为自然人的,包括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征求意见稿提到,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网信办负责归集由网信部门认定的全国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并同有关部门共享、面向社会发布。
原标题: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拟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民主与法制时报讯(记者张晓娜) 今后,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或将被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日前,为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退出方面,参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信息自生效之日起满3年且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或者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被撤销的,停止发布并撤出原发布渠道。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或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可延长1至3年。对确定退出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
责任编辑: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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