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网站须将域名转移至境内
【环球科技报道 周涛】近日,《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版浮出水面,其中第37条规定,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
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违反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标签: 互联网 域名 互联网域名 域名注册 域名管理 ( 责任编辑:范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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