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科技部拟规定:违反伦理道德科学研究活动将被处理
(五)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七)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区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形及违规单位和个人的态度,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处理档位内给予从轻、从重处理。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指科学技术活动是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评估、经纪、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应取消其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应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七条[暂停措施]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但涉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相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履行暂停手续,违规单位或个人在暂停期间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活动,事实查清后,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
(一)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第三十一条[落实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完善相关制度。
(七)隐瞒、迁就、包庇、纵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第二十二条[处理分工]处理措施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应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处理程序,统一作出处理。
(三)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来源:科技部官网
采取第六条其他处理措施的,由相关管理机构视违规情形,按照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制度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直接作出处理,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十)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第十条[管理机构违规处理]管理机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八)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8944618。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泄漏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四)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原标题:科技部拟规定: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研究活动将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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