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投资者提问:据了解江苏多家公立医院开始接入支付宝纳里健康发力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9月14日发布了自2018年7月17日施行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三项政策,并且对上述政策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解读: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独立设置。这里所述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因此,独立设置的主要含义是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一类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要求不变。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四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简化理解,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前提下,互联网医院按建设主体不同,可分为医院主导型、企业与医院共建型。医院主导型的互联网医院由于传统优势在线下,其业务生态也更偏向核心医疗部分;而企业和医院共建型互联网医院,由于企业有着更为灵活的经营机制,所以业务拓展范围广,不仅涉及诊疗部分,还可延伸到商保、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卫宁互联网医院业务由纳里健康负责具体建设和运营,基本上采用的是有偿建设和运营分成的模式,目前在全国已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的省份已合作共建约70家互联网医院,未来主要的收益将来源于与实体医院的利益分成,以及延伸业务产生的收益。谢谢!
董秘回答(卫宁健康SZ3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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