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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坚守法律底线 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2022-08-09 16:29 出处:互联网 人气: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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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守法律底线,必须明确法律底线的“底”在哪里。“底”是一种界线,是不能突破的红线,一旦突破,将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造成被动局面,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底”是一种最低目标或最起码的保证,确保它就可以“托底”“守底”“保底”,以维护既定的局面与态势。我国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对互联网应当坚守的法律底线分别做了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对互联网法律底线做了相对集中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安全底线。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危害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数据安全法第八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所有组织和个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举的九种禁止行为,大都与危害国家安全有关。二是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包括经济秩序)和善良风俗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互联网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宪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要求,民法典第八条和第十条都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三是合法权益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互联网各参与主体和消费者)法定权利和正当利益。宪法第五十一条、民法典第三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数据安全法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有明确要求。四是诚实守信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实施行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得实施制假贩假、坑蒙拐骗等任何带有欺诈性质的行为。民法典第七条、网络安全法第六条、数据安全法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均有明确要求。五是客观真实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必须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不得制造、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误导网民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也要求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六是公平竞争底线。互联网主体(包括各种平台)从事民商事或经济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消费者,不得采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法律底线是基本要求,不是全部要求。互联网法律底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互联网发展情况特别是互联网不正当行为在特定时期的表现情况,可以做相应调整。

  坚守互联网法律底线是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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