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律师:警惕互联网境外炒股风险
另外,为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也给出明确红线。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中第三项提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监会回复中提到的行为即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由于这类业务损害了国家管理金融秩序,可能给广大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严肃对待。
中国证监会的回复可谓及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开放,内地居民参与港股、美股的渠道有所松动,但仍然在沪港通、QDII框架内进行。突破该框架,直接通过国内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渠道购买美国证券市场股票和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法律支持。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由此看出,在我国,公民和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是受到监管机构管制的,不是随意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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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肖飒)
日前,我国证监会网站“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栏目刊载了一则问答。提问者称最近其看到有一些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可以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证券的买卖服务,特向证监会工作人员咨询其是否可以参与相关交易。
证监会工作人员回复称: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请您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事前不懂法,不知道自身公司已经涉嫌违法,应该怎么办呢?我们认为,有关单位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查自纠,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自身问题;二是表明坚决拥护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合规管理。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多次表态,将适时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QDII2”试点,这是中国资产“全球化配置”带来的好机会,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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