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一)
为维护良好的互联网 广告 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 广告 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 广告 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 广告 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以下简称 广告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 广告 活动,适用 广告 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 广告 ,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 广告 。
前款所称互联网 广告 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 广告 ;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 广告 ;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 广告 ;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 广告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 广告 。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 广告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 广告 活动,推动互联网 广告 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 广告 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 。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 广告 。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 广告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广告 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 广告 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 广告 ”,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 广告 。
付费搜索 广告 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 广告 ,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 广告 ,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 广告 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 广告 或者 广告 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 广告 主、 广告 经营者、 广告 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 广告 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 广告 主应当对 广告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 主发布互联网 广告 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 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 广告 ,也可以委托互联网 广告 经营者、 广告 发布者发布 广告 。
互联网 广告 主委托互联网 广告 经营者、 广告 发布者发布 广告 ,修改 广告 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 广告 经营者、 广告 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 广告 主或者 广告 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 广告 ,并能够核对 广告 内容、决定 广告 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 广告 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 广告 发布者、 广告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 广告 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 广告 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 广告 发布者、 广告 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 广告 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 广告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 广告 发布者、 广告 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 广告 法规的 广告 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 广告 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 广告 可以以程序化购买 广告 的方式,通过 广告 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 广告 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 广告 方式发布的互联网 广告 , 广告 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 广告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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