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破产制度为新常态下的国家经济生活提供积极推动力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不断完善。其中破产法的颁布与施行被广泛认为是我国改革开放市场化经济的重要标志。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WTO),在谈判中欧盟提出的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条件,其中之一即为“企业有破产法及财产法可循,保证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2004年,欧盟在一份“最初评估报告”中从四个主要方面指出中国经济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方面即为“中国的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质还不够健全”。终于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并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如今破产法颁布已逾十年,今年9月在刚刚闭幕的杭州G20峰会中,《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明确“中方高度重视运用重组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和机制,依法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法庭、不断完善管理人制度及运用信息化手段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这一承诺说明破产制度的发展完善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和重大国际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在新形势、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是党中央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其中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处置,正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结构、促发展”的具体要求。中央要求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破产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改革、实现市场出清的法治化和市场化的机制,正契合了中央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历史使命。
在此背景下,“破产”与“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一起成为了一个热门的社会性话题,与破产有关的研讨会、研究会轮番召开,全国的破产业务和破产工作呈现出蒸蒸日上之势,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2008年至2015年,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新收破产案件412件,涉及资产247.22亿元。与此同时,全国同期新收破产案件19551件。而最新资料显示2016年1月11月不到1年时间,深圳中院新收破产案件221件超过过去7年总和的一半以上。深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前沿,多项举措开创了全国先河,具有典型的特区特色。
在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便是为那些陷入债务或经营困难、但仍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企业,提供了一条凤凰涅槃、实现重生的希望之路。
自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重整制度已得到了良好的适用,截至目前共有50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其中不乏*ST凤凰等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及*ST舜天等地方国资委控股的上市公司,其中深圳中浩集团(下称“深中浩”)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作为困境企业的典型代表,深中浩在重整的道路上正在奋勇前行。深中浩于1992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与原深发展、深万科等老牌企业一并成为深市最早的一批上市交易企业。世事无常,2001年因经营不善、债务累累,深中浩遗憾退出主板交易,转入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这一退便是15年。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深中浩进行重整,至此深中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金杜律师事务所(全国顶级律所)成为深中浩的破产管理人。在重组方及金杜律所等多方努力下,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的全方位手段为深中浩注入了“黄金珠宝+环保事业”的优质资产,摆脱了庞大债务,重新恢复了经营及盈利能力,并可以说获得了更大的发展,从而实现困境企业的完全重生。
破产不说再见,重整也不只是重生。调结构,促发展,在新形式、新常态下的国内外经济生态,深中浩即将走出一条标志性的道路。合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制办法,破产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条健康的自我救赎的涅槃之路,也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战略决策的有力支持。
责编: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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