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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代刷信誉获取佣金为名 团伙诈骗47人牟利40万获刑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绍娟 团伙以网络代刷信誉获取佣金为名进行诈骗,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有47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40万余元。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3年4月1日,陈某和邱某伪造了身份证,并购买了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利用互联网、QQ群等推广招聘网络兼职人员的广告,进行诈骗。
2013年4月10日,陈某使用一QQ号码,以某代刷公司客服的身份,诱使伍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价值2.9万余元的点卡,之后以代刷公司需要回收点卡为由,骗取了伍某的卡号和密码,并将卡号、密码出售给事先联系好的回收者变现。当伍某要求返还财物时,陈某又以资金已进入公司财务管理系统中自动结算,再完成两单任务即可取得资金为由,诱骗伍某继续购买。
当伍某连续完成三单任务时,陈某告诉伍某交易出现错误,返款需要新的资金激活账户为名,通过远程控制伍某的电脑,将伍某银行卡内的17万元转移,占为己有。
截至2013年4月24日,陈某伙同他人采用类似手段先后诱骗47人上当,诈骗金额高达40万余元。
屡屡得手的陈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又拉来邱某堂弟、段某等人合伙诈骗。在实施诈骗中,陈某对组织进行了分工,由陈某通过网络推广“招收网络兼职赚取佣金”的广告,将从网络上购买的QQ号码向邱某等人分配。邱某等人分别使用分配好的QQ号码,与应聘人联系并安排对方在网上购买指定虚拟产品,之后统一由陈某将骗取的卡号、密码通过网络兜售变现,所得钱款由陈某负责保管处置。
案发后,陈某退赃22.8万余元。其中,陈某的父亲代其向被害人伍某赔偿损失19.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案诈骗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邱某堂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千元;涉案人员段某参与诈骗次数少,涉案价值小,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当庭予以训诫。同时,对陈某等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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