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互联网时代的美国性罪犯登记和公告制度
作者:柳建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在美国,人们想要知道身边有没有登记在册的性罪犯,只需要一个手机APP就可以实现。美国司法部性罪犯搜索APP在智能手机端面向所有公众开放下载。这个软件基于地图定位,如果你知道罪犯的姓名,软件可以明确告诉你他人在哪儿,如果你输入一个明确的地址,它可以告诉你附近到底有多少登记在册的性罪犯。
肇端于美国的性罪犯登记和公告制度近年来倍受关注,这是因为它不仅为英、法、澳、日、韩、南非等诸多国家所仿效,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范围和程度的扩大,它对性罪犯和一般民众的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将更加深远。尤其是,随着手机定位、天眼系统、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大数据综合处理和运用能力的大幅提升,希望藉由新技术方便生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期待也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形下,尤其应该对此类技术的法律边界有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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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在警局登记到全网可检索
在美国,性罪犯登记制度的起源可以上溯至20世纪30年代。不过,尽管历经数十年的发展,截至1989年也只有12个州颁行性犯罪登记及公告法。然而,20世纪90年代时,在一系列恶性案件的推动下,尽管并不知道此类立法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美国联邦和州层面的性犯罪登记和公告立法却得到了大力加强。其中联邦层面有关性罪犯登记及公告制度的立法主要有:雅各布法;梅根法;亚当·沃尔什法。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雅各布法(1994年)。全称《雅各布·威特灵儿童伤害犯罪及性暴力犯登记法》,是美国第一部联邦层面的性罪犯登记法,该法规定假释或缓刑的性罪犯须向所在地警察局登记,同时要求执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向性罪犯所在社区居民披露相关信息。
梅根法(1996年)。1996年国会对雅各布法作了修订,引入了联邦梅根法,其目的在于建立全国性性罪犯登记制度,由联邦政府统筹管理性罪犯的资料,使各州的资料得以流通,进而扩张性罪犯的追踪范围,使之不至于囿于一州,从而确实实现打击性罪犯和保护民众的效果。它包括了两项主要内容:一是要求被判刑的性侵儿童的罪犯在释放之后到当地执法机登记,报告其住址和工作的变更情况,二是性罪犯信息公告制度。在联邦梅根法通过之后,美国各州基本都建立了性罪犯登记和公告制度,不过,就登记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公告的方式和范围,各州存在相当的差异。
亚当·沃尔什法(2006年),全称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和安全法,是该领域最新的一部法律。该法的第一章“性罪犯登记及公告法”对既有的性犯罪登记和公告制度作出了修订,建立了一套更为全面和统一的性罪犯监管体系:建立一个已决性罪犯(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的罪犯)的全国数据库,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告性罪犯的身份信息、照片、住址、工作单位、车牌号等信息,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公众都可以获得该信息。尤为重要的是,它采用分级的办法统一登记和公告的标准,将性罪犯的登记分为三级,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期限,其中:第一级:第二、三级以外的性犯罪,登记期限15年;第二级:第三级以外的、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性犯罪,登记期限为25年;第三级:与可科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性犯罪相当或者更重的性犯罪或者在已经因第二级所规定之性犯罪被判刑后又再犯性侵案的,这必须终身登记。它还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登记和公告的办法,并将2005年美国司法部建立、旨在向公众提供性罪犯的行踪“全国性罪犯公共登记网”更名为“DruSjodin全国性罪犯公共注册网”,以纪念DruSjodin(引言中所提的美国司法部性罪犯搜索APP就是基于该网站的内容而制作)。为了确保各州能够落实亚当·沃尔什法,它要求各州根据要求调整其登记制度,否则将扣除联邦拨给州的“州和地方执法援助经费”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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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严隐私vs公共安全
在美国,性罪犯登记和公告制度一直存在不少宪法争议,其中包括:它给性罪犯贴上了耻辱的标签,这是否侵犯了性罪犯的个人尊严和隐私权,妨碍其再社会化?它是否是不合理的刑罚?它是否构成事后立法,从而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一是在互联网时代,人变得越来越“透明”,几近于“裸奔”。尤其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原本看似碎片、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也可以经由更多的信息拼图而确立关联性,从而勾画出可识别的人像。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信息不仅可以描绘出人的立体图像,还可以勾勒出其生活轨迹,窥探个人隐秘的内心世界;二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很可能会被永久存储在网络世界里。即便事过境迁,在某些因素的触动下,搜索引擎仍可翻找出这些陈年旧账,这意味着个人可能要为自己一时的过错而背负永久的包袱,进而对出狱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不过,美国司法界普遍认为,性犯罪登记及公告制度是否违反上述原则,仍需要考察该措施与其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合理性关联方能确定。
首先,需要确认性罪犯登记及公告制度是否造成了权利侵害。美国司法界就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要求性罪犯向执法部门登记与其说是一种额外惩罚,不如说只是一种行政程序。性罪犯和其他罪犯一样,只有“较低的隐私期待”,其隐私权保障范围较一般人狭小,并未受到侵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要求登记的性罪犯享有其他受宪法保护的利益,而要求登记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负担(义务),并给他们贴上了耻辱的标签;此外,“许多案例显示,社会大众在知道性侵者身份资讯时会产生过度反应,甚至专业人士也不例外。许多性侵者被释放后,会因登记公告而失业或被赶出家园。公告制度会引发社区居民对性侵者的攻击行为,使其难以复归社会,被迫迁移到混乱的社区居住和生活,增大了再次犯罪的危险。”一些美国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性罪犯登记和公告制度的宗旨并不是为了引起公众对性罪犯的排斥,但他们因此而陷入的困境无疑有必要从宪法的角度加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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