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银保监会: 拟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
(三)信息科技风险基础防范措施是否健全;
第四条下列贷款不纳入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并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评估。对联合贷款合作机构选择,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率水平、杠杆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联合贷款合作机构名单。
一是放宽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
第三十三条【风险数据质量】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风险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满足风险模型对数据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有效性等的要求。
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可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
第六十六条【适用性】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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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独立掌握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
第六十五条【制定实施细则】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4月30日,银保监会公布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拟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
(六)其他有关职责。
四是首次对贷款合作机构以及合作方式(也即助贷机构和助贷方式)进行规范。
第十九条【贷前调查】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如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贷前调查。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其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第三章 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第六条【业务规划】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竞争策略、客户特点等,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明确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以及业务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等。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第四十九条【合作机构定义】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风险数据保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数据统计与监测、重要风险因素评估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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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资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对照本办法要求,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包括:
上述类型贷款应按照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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