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kuwanit.com):银河证券左晓蕾: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准星该瞄准什么
《研究》提出的监管思路,是互联网金融要建立退出机制,降低外部成本;从事信贷中介的互联网机构加入“存款保险”计划,众筹直接融资的机构应确保公司的破产倒闭不影响项目的运营和对投资者的回报;从事金融支付的公司应有恢复与处置安排,当支付公司陷入危机时,其承担的金融市场的功能可通过别的公司或平台延续。
国务院即将出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近期有媒体报道说,有权威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相关研究》(《研究》),可能与指导意见出台有关。而看《研究》披露的某些监管思路和方式,似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认识不充分。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一些基本概念不清晰,《研究》提出的监管框架可能无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
笔者以为,这些监管思路与一些互联网金融基本认识不一致的安排,值得商榷。
(作者系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
但是,即便互联网众筹平台比线下私募股权基金更有信息和投资管理优势,也不可能“确保”投资100%成功,也不可能“确保”公司的破产倒闭不影响项目的运营和对投资者的回报。影响项目运行的客观因素很多,如果不是众筹平台可设置“陷阱”投机套利的短期行为导致项目不成功,要求“确保”项目运行是不合理的。不然,就是在鼓励以退出为目标的“最后一公里”的短期投机套利,这对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天使”众筹平台非常不利,而从培育未来成长性企业为目标开始的“天使”,才是互联网众筹平台的生命力所在。
互联网金融充分显示互联网“世界是平的”特点,而金融业也凸显了“世界是弯的”的风险特点,金融风险会借助“畅通无阻”的互联网被杠杆放大。互联网金融把诸多线下业务和产品放到线上,增加了便利,也增加了风险。金融是高风险行业,互联网的安全风险叠加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更属于高风险行业。而互联网金融也确出现一些无序发展的势头,必须按照金融业的基本规律,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坚持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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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概念,是非常重要的观点。互联网是20世纪以来最具有应用性的技术进步,大幅改变了世人的生活。但“互联网金融”并未突破金融理论的框架,互联网金融应该没有“独立”于金融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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